115年度司票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代 理 人 楊佩熒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謝中英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謝中英已於民國115年4月19日
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其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