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錦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