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宋明家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被
繼承人丁敏益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而認無
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
移轉管轄。
二、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A02生前最後
住所地係高雄市三民區,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是依
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是以,
聲請人A01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