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德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如上開聲請之程式未具備,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5日通知聲請人限期繳納,該通知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今仍未繳納,此有上開通知其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答詢表在卷。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