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德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命返還
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如
上開聲請之程式未具備,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5日通知聲請人限期繳納,該通知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此有上開通知
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答詢表在卷。是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