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光衡
相 對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
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
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
聲請人主張其於受僱
相對人期間遭遇
職業災害,為此訴請相對人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為職災補償,並依
民法第195條為
損害賠償,
核屬勞工因
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而依聲請人
聲請狀所載內容觀之,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進行調查及辯論後,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不得謂顯無勝訴之望,復無聲請人之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聲請人主張縱為真實但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
等情形,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法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