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㈠補繳聲請
更生程序之
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
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
原本到院(
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依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大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114年7月至115年1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
及受扶養人陳○妍、陳○瑀」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3年1月16日起)
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
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㈥提出「
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
及受扶養人陳○妍、陳○瑀」為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
及受扶養人陳○妍、陳○瑀」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
『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
及受扶養人陳○妍、陳○瑀」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說明目前
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暨自113年1月起
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之行照影本與現值估價單:
⒈車牌號碼:0000-00(福斯廠牌、2010年出廠)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查明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
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
應一併列入,並提出正確之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於114年12月30日具狀陳報:除了金融機構外,尚有他筆汽機車抵押借款債務尚須清償貸款(和潤公司、中租公司)】
請提出「受扶養人陳○妍、陳○瑀」」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請陳明「
受扶養人陳○妍、陳○瑀」有無其他應分擔
扶養義務之人?如
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
與受扶養人陳○妍、陳○瑀之關係。並說明『
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陳○妍、陳○瑀」「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鄉○○路00號),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請釋明陳報為何聲請人戶籍地(雲林縣○○鄉○○路00號)與
住所地(雲林縣○○鄉○○○路00000號)不符之原因?若有租屋,請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並陳報有無領取租屋補助?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