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丁月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至0 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于綸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鍾凌佟已經
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