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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愈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楊至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楊宗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吳修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愈能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愈能已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