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林聖超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堂竣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5年度交易字第37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經該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30,4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2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