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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字第6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廖玟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5 年7 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 年7 月20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1 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