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字第6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即
被告)廖玟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抗告人對民國115 年7 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115 年7 月20日以其訴為不合法
予以裁定
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1 紙附卷
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