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盧炳憲
准許
聲請人閱覽、抄錄、攝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2號返還
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民事卷宗之卷內文書。
聲請人就第一項卷內文書所示內容,不得散布或為其他
非正當目
的之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
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予
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於民國91年9月17日變更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6年8月31日經金管會核准變更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聲請人為侯明輝之
債權人。而侯明輝已於110年8月20日死亡,其
繼承人即為侯英洺、侯姿伃等2人,其等因與侯金玉間之民事訴訟,經
鈞院113年度訴字第462號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判決確定。聲請人為明瞭侯英洺、侯姿伃所得繼承自
債務人侯明輝之標的,以為後續程序之判斷,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2號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卷宗之相關資料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政部91年9月3日台財融(二)字第0910038786號函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執字第2451號
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侯明輝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74號判決書等影本為證,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2號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
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