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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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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親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親字第5號
原      告  A02  
法定代理人  A01  
訴訟代理人  A03  
被      告  A05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A02(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生母A01(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A05(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陳述:
 ㈠原告主張:原告之母A01在與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自訴外人黃宥霖受胎,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下原告,原告之母於108年間發現懷孕,然受孕期間與被告並無接觸、同居,亦無性行為,故被告並非原告生物學上之父親,雖然原告戶籍上登載之生父為被告,但被告並非原告之生父,並有血緣鑑定報告為證,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A02非其生母A01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於115年6月29日調解期日到場表示:對於卷附原告及其生母之戶籍謄本、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沒有意見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定有明文。惟參酌民法第1063條增設第3項但書規定之立法理由,即係為避免未成年子女因思慮不周或不知如何行使權利,於第3項但書明定子女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故此,為符合民法第1063條之立法意旨「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立法思潮,認縱使子女於未成年時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然其既得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依合目的性之解釋,則其知悉後不論是否逾2年,皆得於「成年之前」提起民法第1063條之否認之訴,方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民法第1063條修法之整體意旨。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及其生母之戶籍謄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報告日期109年11月24日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核屬,而依上開分析報告檢附之DNA親緣關係諮詢報告單,鑑定結果為:「綜合研判:送檢註明為黃宥霖與A02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0%」等語明確。此外,並無任何反證可以證明原告A02與其法律推定之生父即被告A05有何親子血緣關係,可資否認上揭報告之科學推論,是原告A02與被告間並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原告A02顯非被告之婚生子女乙節可認屬實,而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㈢本件原告A02於000年0月00日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之受胎期間,既在其生母A01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其為被告之婚生子女。然原告既非其生母自被告受胎所生,業如前述,則原告雖尚未成年,惟本院參酌民法第1063條修法之整體意旨及立法理由,並依合目的性之解釋,認原告既得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則其於成年前提起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原告A02確非被告之婚生子女,已如上述,其真實血緣之父女身分關係,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此實乃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原告訴請否認推定生父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則被告所為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