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葉張碧滿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欠缺原裁定所列各事項,且未繳納任何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並未補正任何事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
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