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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  
原      告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  
被      告  梁詠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