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李家蓁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家蓁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350元,應繳
裁判費9,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