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秉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23,4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41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不足新臺幣79,74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