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
原 告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梁詠然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58 元【計算式:8,650 ÷ (
351,600《租金》+292,000《氣密窗》)×351,600≒4,758】。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租賃關係)價額,其中原告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下稱文心蘭協會)部分核定為66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 元,而文心蘭協會僅繳3,975 元【
計算式:4,758 × 660,000/(660,000+130,000 )≒3,975】,
尚不足4,805元(計算式:8,780 -3,975 =4,805 );另原告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橋公司)部分核定為13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藝橋公司僅繳納783 元【計算式:4,758× 130,000/(660,000+130,000)≒783 】,尚不足1,107元(計算式:1,890 -783 =1,107),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