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
原 告 藝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威辰、梁詠然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此部分訴訟
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5 年6 月23日
具狀陳明兩造間此部分訴訟(即其聲明第1 項)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 元,是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