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維安消防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莊松坤即莊佳欣商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997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97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