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秋鳳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其次,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
二、查,原告以訴外人吳姿瑩積欠伊債務未償,
乃代位吳姿瑩就其與被告吳秋鳳及其他人所
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提起
本件分割訴訟,因吳秋鳳已於民國109 年5 月3 日死亡乙節
,此有吳姿瑩提出之吳秋鳳除戶謄本在卷
足稽,是原告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吳秋鳳提起本件訴訟,自不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
三、基上,原告此部分訴訟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之;另原告此部分訴訟既經駁回,則其所提之本件訴訟其
當事人適格要件即有欠缺,仍應於5 日
予以補正,
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