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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遺產為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當事人之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林獻章所遺遺產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原告所為之上開請求,係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其登記行為,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即應將被繼承人林獻章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據其起訴狀之表明,當事人適格及遺產資料仍不明,是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下列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⒈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⒉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⒊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⒋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⒌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⒍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⒎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⒏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⒐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⒑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⒒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⒓雲林縣○○鄉○○○段000○號建物
(請重新核對確認是否確係分割繼承之遺產)
2
提出被告林宗哲之被繼承人林獻章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如繼承人中有受監護宣告,應併提出該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請依確認之被告人數提出數量充足之起訴狀繕本(必須確認更正所有被告之送達地址)。
3
請整理債權執行情形及提出被告林宗哲於本件起訴時之債權計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