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楊紋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3,4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34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