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啟承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琦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支付命令經提出
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
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之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另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1,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5日(第四次
存證信函)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原告請求自115年5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14日之利息,自應與本金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9,949元【計算式:本金1,071,000元+利息8,949元(如附表所示)=1,079,9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3,6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