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對
被告陳昱登
聲請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事項: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含起訴前利息及
違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766元(計算式:973,576+39,690+1,500
=1,014,766),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43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93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