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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陳湘容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葉怡君律師
被      告  鴻太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張學姮

被      告  陳圖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複  代理人  金湘律師
            楊宇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9月17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9月10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內容較龐雜,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