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陳冠宏
林彥宏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曾
聲請對
被告李昱欣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昱欣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479元(包含請求之本金50萬元及計算至起訴繫屬本院前1日之
遲延利息47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