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國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3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870元,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餘7,370元應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37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