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晁福等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相對人「張** 住臺中市大里區東榮路***」、「張** 住彰化縣○村鄉○○○巷00號」、「張**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之正確姓名、
住所及
繕本,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張** 住臺中市大里區東榮路***」、「張** 住彰化縣○村鄉○○○巷00號」、「張**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之姓名、住所,起訴程式
顯有欠缺,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聲請人應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補正後之繕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