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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代  理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法定代理人  A04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親屬等機關、團體或個人,安置期間為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庭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