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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張麗善
相 對 人 廖○○(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姓名年籍詳卷)
廖○○(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
聲請
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相對人
自民國115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3日止,延長安置於
聲請人
委託之社會
福利機構
、寄養家庭或親屬等機關、團體或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庭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