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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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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大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采瑜  
代  理  人  陳泓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
114年9月21日
205,330元
LX0601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