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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大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采瑜
代 理 人 陳泓屹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
期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
114年9月21日
205,330元
LX0601575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