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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林惠珠
代  理  人  陳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26-5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31-9
1
1000

0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32-0
1
1000

0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33-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