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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詳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瑋成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豐達鐵工廠 蔡炳南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6月30日
168,782元
AJ1365151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