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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0 年度促字第 20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0年度促字第20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新高  
債  務  人  吳燕即楊指栽之繼承

            楊淑汝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淑呈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淑嬌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淑滿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淑玲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姵慈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楊宥軍即楊指栽之繼承人

            王建凱即王根洽之繼承人

            王嬿然即王根洽之繼承人

            王建評即王根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80年6月13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王根治」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王根洽」。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