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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李雅慧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玉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乾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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