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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小上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虎尾 簡易庭八十九年度虎小字第八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 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及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 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虎尾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有聲明上訴 狀一件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 百七十一第一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 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法   官 黃玉清 ~B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丕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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