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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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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險給付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顯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保險給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肆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銀圓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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