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銘顯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明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保險給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肆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銀圓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