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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丁○○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黃世明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圓肆佰貳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婉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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