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被 告 丁○○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黃世明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圓肆佰貳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陳婉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