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
被告香瑞有限公司、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圓捌拾叁萬
玖仟肆佰捌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仟叁佰玖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
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
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應繳納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楊曉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林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