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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香瑞有限公司、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圓捌拾叁萬 玖仟肆佰捌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仟叁佰玖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 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應繳納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曉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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