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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塑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8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營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 ,00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3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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