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裕新衡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文傳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之99年度訴字第244 號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8 萬零78元,應課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7,686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