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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期存單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9 號返還定期存 單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67,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 4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金額部分不服,得於十日內提起抗 告,但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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