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献庚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9 號返還定期存
單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67,25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8
4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金額部分不服,得於十日內提起
抗
告,但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