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
設雲林縣斗六市○○里○○街○號7樓
法定
代理人 林文瑞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重訴
字第13號確認逾期罰款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4,636 元(計算式
:1,127,896+4,416,740=5,544,636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3,9
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