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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逾期罰款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            設雲林縣斗六市○○里○○街○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重訴 字第13號確認逾期罰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4,636 元(計算式 :1,127,896+4,416,740=5,544,63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 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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