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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