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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6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玉琴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玉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玉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6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