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開附帶
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201號第一審判決,於本院提出附帶上訴。查
本件附帶上訴人係請求:㈠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844,189元自113年8月19日起至114年1月8日(原判決係判准自114年1月9日起算)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75萬3,712元,及其中37萬6,856元自113年9月16日起,其餘376,856元自113年10月16日起,均計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其中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併算價額,故上開各項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㈠5,666元【844,189元×49日(113年8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0月6日止)×5%=5,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754,760元【753,712元+(376,856元×21日(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6日止)×5%=754,760】,共計760,426元,應徵附帶上訴
裁判費15,31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應徵之附帶上訴裁判費為5,105元(計算式:15,315元× 1/3=5,105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