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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府城北區三合宮

法定代理人  張中祺  
上 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752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5年3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即同年4月20日前提起上訴,然上訴人遲至同年月24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在卷足憑,可見上訴人之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