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倩珮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
不動產通行權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終結前為之,倘訴訟程序業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聲請人以本院
114年度上字第85號請求不動產通行權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受命法官職務執行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佐。是該訴訟程序既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