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陳聰傑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凃銘軒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3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339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29,45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