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秋燕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秋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秋燕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
上訴字第49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57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法院
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