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849號
原 告 詹宛亭
被 告 VU XUAN CUONG(武春強)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818號案件審理,業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20日宣判,且於114年9月17日確定,全案現已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
等情(114年度執字第9317號),
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明確。原告於上開案件確定後之115年4月22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為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王若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