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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 16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明達



            洪麒麟




            汪承佑

                    戶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14年8月19日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明達、洪麒麟、汪承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等即被告3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一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3人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