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怡嬅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36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7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曾怡嬅(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
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為不服本案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僅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原審法院未命被告補正,且其迄今仍未補敘上訴具體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倘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