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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倩珮  

訴訟代理人  陳威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通行權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終結前為之,倘訴訟程序業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5號請求不動產通行權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受命法官職務執行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佐。是該訴訟程序既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