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靜姿
上列被告因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336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靜姿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處
罰金新
臺幣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
審酌被告未經查證,任意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
,引起
公眾恐慌並造成相關醫院及公司之損害,所為實不足
取,惟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且其動機及目的
在於提醒注意防疫,另自陳於張貼後隔日經警方通知即將該
文撤除,並衡酌其素行、
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
智識
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
訴(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