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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6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靜姿 上列被告因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336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靜姿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 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查證,任意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 ,引起公眾恐慌並造成相關醫院及公司之損害,所為實不足 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動機及目的 在於提醒注意防疫,另自陳於張貼後隔日經警方通知即將該 文撤除,並衡酌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 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