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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3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 年度偵字第2108、2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宗成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 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如 下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被告行 為後之民國109 年2 月27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散播有關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之行為,亦設有 刑罰之規定,並構成傳染病防治法相同刑罰規定之特別法, 於選定裁判時法時,自應優先適用。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則 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後,認裁判時法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14條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規定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不實訊息 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查證任意散布傳染病 流行疫情之不實消息,引起公眾恐慌並造成相關醫院及公司 之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且其動機及目的在於提醒注意防疫,並自陳於張貼後約 10分鐘即將該文撤除(有被告及證人張紫葳陳述可憑,見偵 2018號卷第9 頁、第61頁、第21頁),及其犯罪之手段、情 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2108、2110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9年度偵字第2108號 │ │ 109年度偵字第2110號 │ │ 被 告 唐宗成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唐宗成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 │ ,俗稱武漢肺炎),業經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 │ │ 告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並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 │ │ 9年2月16日公布國內上揭肺炎確診病患第19例已過世之消息 │ │ ,竟於109年2月17日晚間某時許,收到其女友張紫葳以通訊 │ │ 軟體LINE私訊「彰化秀傳過世的人去過這些,然後車麗屋員 │ │ 工已經發燒了,請大家小心,○○○○○診所、金馬路車麗 │ │ 屋、○○○、楊漢銘醫院、○○○KTV、○○○KTV、○○醫 │ │ 院這些都別去」等有關上述病患去世前行蹤之訊息,其中上 │ │ 述病患曾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前身 │ │ 為楊漢銘醫院,下稱漢銘醫院】、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 │ │ 公司【下稱車麗屋公司】彰化金馬店員工已經發燒等訊息, │ │ 皆屬不實,未經查證,即基於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 │ │ 之犯意,於109年2月17日20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 ○ ○ ○○路0段000號住處,以其臉書(Facebook)帳號「礦泉水 │ │ 」名義,登入臉書「花壇人俱樂部」公開社團(有 7萬多名 │ │ 成員),張貼張紫葳傳送予其之上開內容,而散布有關傳染 │ │ 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且經不詳身分之多位瀏覽者轉傳廣 │ │ 為人知後,引起公眾恐慌,造成漢銘醫院之門診醫療業務量 │ │ 減半及車麗屋公司彰化金馬店幾乎沒有顧客上門,足生損害 │ │ 於公眾及漢銘醫院、車麗屋公司。彰化縣衛生局發現臉書 │ │ 帳號「礦泉水」散布疫情之不實訊息,移請偵辦而循線查 │ │ 獲。 │ │二、案經車麗屋公司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 │ │ 調查站移送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宗成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張紫葳 │ │ 、陳靜宜(被害人漢銘醫院行政處特助)、游登欽(告訴人 │ │ 車麗屋公司之彰化金馬店店長)之證述、衛生福利部109 年 │ │ 1 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 │ 中心109 年2 月16日快訊截圖、被告之臉書頭像及上開貼文 │ │ 截圖、漢銘醫院及車麗屋公司之網路澄清新聞稿截圖、彰化 │ │ 縣衛生局109 年2 月18日彰衛稽字第1090008454號函等在卷 │ │ 可佐,被告犯嫌已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有關傳染病 │ │ 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 │ 檢 察 官 賴政安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 │ 書 記 官 曾欽政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