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09 年度偵字第2108、2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宗成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處
罰金新
臺幣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如
下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被告行
為後之民國109 年2 月27日公布施行,該法對於「散播有關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之行為,亦設有
刑罰之規定,並構成傳染病防治法相同刑罰規定之特別法,
於選定裁判時法時,自應優先適用。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足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則
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後,認裁判時法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14條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規定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不實訊息
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未經查證任意散布傳染病
流行疫情之不實消息,引起公眾恐慌並造成相關醫院及公司
之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
好,且其動機及目的在於提醒注意防疫,並自陳於張貼後約
10分鐘即將該文撤除(有被告及
證人張紫葳陳述
可憑,見偵
2018號卷第9 頁、第61頁、第21頁),及其犯罪之手段、情
節、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
本庭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2108、2110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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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9年度偵字第2108號 │
│ 109年度偵字第2110號 │
│ 被 告 唐宗成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唐宗成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
│ ,俗稱武漢肺炎),業經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 │
│ 告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並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 │
│ 9年2月16日公布國內
上揭肺炎確診病患第19例已過世之消息 │
│ ,竟於109年2月17日晚間某時許,收到其女友張紫葳以通訊 │
│ 軟體LINE私訊「彰化秀傳過世的人去過這些,然後車麗屋員 │
│ 工已經發燒了,請大家小心,○○○○○診所、金馬路車麗 │
│ 屋、○○○、楊漢銘醫院、○○○KTV、○○○KTV、○○醫 │
│ 院這些都別去」等有關上述病患去世前行蹤之訊息,其中上 │
│ 述病患曾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
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前身 │
│ 為楊漢銘醫院,下稱漢銘醫院】、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 │
│ 公司【下稱車麗屋公司】彰化金馬店員工已經發燒等訊息, │
│ 皆屬不實,未經查證,即基於散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 │
│ 之犯意,
旋於109年2月17日20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 ○
○ ○○路0段000號住處,以其臉書(Facebook)帳號「礦泉水 │
│ 」名義,登入臉書「花壇人俱樂部」公開社團(有 7萬多名 │
│ 成員),張貼張紫葳傳送予其之上開內容,而散布有關傳染 │
│ 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且經不詳身分之多位瀏覽者轉傳廣 │
│ 為人知後,引起公眾恐慌,造成漢銘醫院之門診醫療業務量 │
│ 減半及車麗屋公司彰化金馬店幾乎沒有顧客上門,足生損害 │
│ 於公眾及漢銘醫院、車麗屋公司。
嗣彰化縣衛生局發現臉書 │
│ 帳號「礦泉水」散布疫情之不實訊息,
乃移請偵辦而循線查 │
│ 獲。 │
│二、案經車麗屋公司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 │
│ 調查站移送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述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唐宗成
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張紫葳 │
│ 、陳靜宜(被害人漢銘醫院行政處特助)、游登欽(
告訴人 │
│ 車麗屋公司之彰化金馬店店長)之證述、衛生福利部109 年 │
│ 1 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
│ 中心109 年2 月16日快訊截圖、被告之臉書頭像及上開貼文 │
│ 截圖、漢銘醫院及車麗屋公司之網路澄清新聞稿截圖、彰化 │
│ 縣衛生局109 年2 月18日彰衛稽字第1090008454號函等在卷 │
│
可佐,被告犯嫌已
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散播有關傳染病 │
│ 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
│ 檢 察 官 賴政安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
│ 書 記 官 曾欽政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
│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
│人、告訴人等對
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
│對
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
│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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