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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6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智傑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查證即在社群軟體臉書上散播有關新冠肺炎疫情之不實訊息,引起他人恐慌,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刪除貼文,另行發文澄清(見偵卷第25頁),犯後態度尚佳;再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素行、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及其前已繳納新臺幣1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給國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