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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秩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秩字第19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柏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13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800281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柏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1日17時42分。 (二)地點:彰化縣○○鎮○○街○○號。 (三)行為:陳柏仰在其家族群組「阿嬤的鹹酸甜(4)」通 訊軟體LINE聊天訊息中,發現文章內撰寫「中華電信 收集SIM卡資料掌握住了…」、「韓國瑜的民調快速下 滑,就是因為中華電信控制了這些民調電話的母數, 當民調公司需要做民調時,他們必須向中華電信請求 提供電話號碼做為母數,而這些韓粉的電話資料就會 被過濾掉,所以韓粉們根本接不到民調電話」等訊息 後,未經查證即於上述時間、地點,在社群軟體 FACEBOOK以「Er Young」為暱稱,傳送該訊息至公開 社團「村長 全國粉絲團」內,供不特定人點閱及轉傳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點讚人數已逾6,519人 ,分享次數已逾3,014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柏仰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社群網站FACEBOOK貼文截圖畫面4張。 (三)通訊軟體LINE聊天訊息截圖畫面2張。 (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9日信法一字第 1080000242號函 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查被移送人陳柏仰於 張貼上開文章內容時並未查證其真實性,已據被移送人於警 詢時陳明在卷,且上開文章內容並非事實,亦有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9日函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之函文可參,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 )為我國三大電信業者之一,且交通部為中華電信之大股東 ,而上開貼文提及「中華電信控制了這些民調電話的母數, 當民調公司需要做民調時,他們必須向中華電信請求提供電 話號碼做為母數,而這些韓粉的電話資料就會被過濾掉」, ,明顯屬於謠言,且該謠言之目的,在於使瀏覽之群眾認中 華電信有洩漏及不當使用用戶個資等違法行為,且使人認國 家機器介入政爭,使總統選舉產生競選過程不公平違法狀態 ,破壞人民對於政府辦理總統大選之公信,已嚴重影響公共 安寧,復使群眾對於個人資訊安全感到恐慌不安,故該行為 確足影響公共安寧。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在網路 散布前開文字謠言,足以影響社會之安寧,惟其犯後尚能坦 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法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