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裁定
108年度秩字第19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柏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13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800281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柏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1日17時42分。
(二)地點:彰化縣○○鎮○○街○○號。
(三)行為:陳柏仰在其家族群組「阿嬤的鹹酸甜(4)」通
訊軟體LINE聊天訊息中,發現文章內撰寫「中華電信
收集SIM卡資料掌握住了…」、「韓國瑜的民調快速下
滑,就是因為中華電信控制了這些民調電話的母數,
當民調公司需要做民調時,他們必須向中華電信請求
提供電話號碼做為母數,而這些韓粉的電話資料就會
被過濾掉,所以韓粉們根本接不到民調電話」等訊息
後,未經查證即於上述時間、地點,在社群軟體
FACEBOOK以「Er Young」為暱稱,傳送該訊息至公開
社團「村長 全國粉絲團」內,供不特定人點閱及轉傳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點讚人數已逾6,519人
,分享次數已逾3,014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柏仰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社群網站FACEBOOK貼文截圖畫面4張。
(三)通訊軟體LINE聊天訊息截圖畫面2張。
(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9日信法一字第
1080000242號函
三、
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查被移送人陳柏仰於
張貼上開文章內容時並未查證其真實性,已據被移送人於警
詢時陳明在卷,且上開文章內容並非事實,亦有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9日函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之函文
可參,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
)為我國三大電信業者之一,且交通部為中華電信之大股東
,而上開貼文提及「中華電信控制了這些民調電話的母數,
當民調公司需要做民調時,他們必須向中華電信請求提供電
話號碼做為母數,而這些韓粉的電話資料就會被過濾掉」,
,明顯屬於謠言,且該謠言之目的,在於使瀏覽之群眾認中
華電信有洩漏及不當使用用戶個資等違法行為,且使人認國
家機器介入政爭,使總統選舉產生競選過程不公平違法狀態
,破壞人民對於政府辦理總統大選之公信,已嚴重影響公共
安寧,復使群眾對於個人資訊安全感到恐慌不安,故該行為
確足影響公共安寧。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法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在網路
散布前開文字謠言,足以影響社會之安寧,惟其
犯後尚能坦
承
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法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