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何崇民
律師(即社團法人彰化縣和美鎮老人會破 產管理人)
上列
聲請人因彰化縣和美鎮老人會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
破產財團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
按在第1次
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
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破產人之銀行存款為新臺幣(下同)4,363,056元,無其他財產,是破產財團之
上開銀行存款可供分配,扣除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
報酬,並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
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如對本分配表有
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