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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宜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54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鄒宜珍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鄒宜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鄒宜珍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其本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似之方式,先後多次張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文字,貶損告訴人湯淞博名譽,及揭露告訴人個人資料,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㈢本院被告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因與告訴人間感情糾紛,竟以在臉書張貼文字之方式,揭露告訴人姓名、服務單位、職業等個人資料,並發表貶抑告訴人名譽之內容,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名譽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並未取得告訴人諒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業務,未婚,無子女,獨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542號
  被   告 鄒宜珍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之22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宜珍與湯淞博前為男女朋友,雙方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分手,鄒宜珍因認湯淞博欺騙感情而心生不滿,明知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家庭、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資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個人資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接續犯意,於111年1月19日至23日間,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內,持手機透過網際網路,分別以匿名或臉書帳號「謝名竣」、「謝搖搖」在附表所示之Facebook(俗稱臉書)之公開社團內,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陸續張貼附表所示可資識別湯淞博名字、服務單位、職業等個人資料及與事實不符之文字,並同時張貼含有湯淞博照片之個人頁面擷圖及含湯淞博頭像之LINE對話擷圖,足以令閱讀者認為所張貼之文字係指湯淞博,影射其騙砲、靠爸族,以此方式非法利用湯淞博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湯淞博並貶低其社會評價。
二、案經湯淞博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被告鄒宜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公開張貼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涉及告訴人湯淞博私德,供不特定之人觀看之事實。
2.被告所張貼臉書社群係針對告訴人職業所涉相關,目的係為讓告訴人軍隊內知悉並回覆,足生損害告訴人之事實。
告訴人湯淞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已具結)。
犯罪事實之全部。
告證1光碟1張、告訴人與被告雙方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所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截圖影本各1份。
佐證告訴人與被告分手後,被告於上開時、地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及告訴人頭像照片,影射告訴人騙砲之事實。
二、核被告鄒宜珍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又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相同地點、密接時間內,接續為犯罪事實欄所載言詞,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罪嫌。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上開時、地發表附表所示之文章,亦涉有刑法公然侮辱罪嫌,且被告有於111年1月20日,在臉書社群「靠北長官1.0」匿名貼文:「空軍藝紙簿均殿昶杭宜客宜殿谷空用電子管理士湯O博中士,86年次專情巨蟹座你果真厲害,騙砲就騙砲,敢做不敢當,果然是靠爸族,要爸爸出面處理,串供說我是他的女朋友,貪圖他們家有錢,對他糾纏不清你覺得開著爸爸買給你的240萬休旅車就叫有錢嗎,原來你一直以為開著百萬名車,就可以到處騙砲是嗎,我付出真心對待你,換來的是你瀟灑從容的射後不理騙我上床的那晚,我親口問他,我是不是你女朋友了,他回我:還不是,但我不會讓你等太久,時間還沒到!」(即告訴狀附表編號4)云云。惟:刑法所稱「侮辱」及「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指並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後者則係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而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者,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觀諸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被告敘述雙方交往過程,並認為其感情遭不當對待,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而未以三字經、不入目之髒話、方言等用語,泛泛謾罵告訴人,是其所為應屬誹謗而非公然侮辱,告訴意旨容有誤會。又告訴人並未提出被告在「靠北長官1.0」張貼文章之相關證據,故此部分亦屬犯罪嫌疑不足,然此等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屬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蔡 婷 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 俊 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張貼處
內容
貼文附圖
1
111年1月19日
靠北長官6.0
1.被告匿名貼文「空軍藝紙簿均殿昶杭宜客宜殿谷空用電子管理士湯 O博中士, 86年次專情巨蟹座 你真的很會,玩弄感情還是騙砲?玩夠了就拍拍屁股走人? 」、「我以為空軍都是陽光正直保家衛國的軍人,送我到家假藉要借廁所,結果是借我的床壓著我各種親、各種舔,直接壓著我的頭幫你吹,後面就不闡述了;但有必要在部隊跟人渲染你在外騙到砲嗎 ?」
2.被告另以「謝名竣」帳號於貼文下留言「我知道出了社會男歡女愛是你情我願,但今天我是認真要交往,卻被射後不理換作是誰應該都會不高興吧,我也是人生父母養的,他是他爸爸的寶貝兒子, 難道我就不是我爸爸的掌上明珠嗎為何我要讓人欺矇感情,只好請徵信社處理,給予警惕。」
告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擷圖(含告訴人頭像照片)、被告交友軟體個人頁面各1張。
2
111年1月19日

靠北長官12.0
被告匿名貼文「空軍藝紙簿均殿昶杭宜客宜殿谷空用電子管理士湯O博中士,86年次專情巨蟹座你真的很會,玩弄感情還是騙砲?玩夠了就拍拍屁股走人?」、「我以為空軍都是陽光正直保家衛國的軍人, 送我到家假藉要借廁所,結果是借我的床壓著我各種親、各種舔,直接壓著我的頭幫你吹,後面就不闡述了;但有必要在部隊跟人渲染你在外騙到砲嗎?」
告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擷圖(含告訴人頭像照片)1張。
3
111年1月20日
靠北長官3.0(2020年版)
被告分別以「謝名竣」 、「謝搖搖」臉書帳號貼文「空軍藝紙簿均殿昶杭宜客宜殿谷空用電子管理士湯O博中士, 86年次專情巨蟹座,你果真厲害,騙砲就騙砲,敢做不敢當,果然是靠爸族,要爸爸出面處理,串供說我是他的女朋友,貪圖他們家有錢,對他糾纏不清 ?你覺得開著爸爸買給你的240 萬休旅車就叫有錢嗎,原來你一直以為開著百萬名車,就可以到處騙砲是嗎,我付出真心對待你,換來的是你瀟灑從容的射後不理」、「騙我上床的那晚,我親口問他,我是不是你女朋友了,他回我:還不是,但我不會讓你等太久,時間還沒到 !」
告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擷圖(含告訴人頭像照片)、被告交友軟體個人頁面各1張。
4
111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空軍
被告以「謝名竣」臉書帳號在「F16戰機再次翱翔天際!」該篇貼文下留言張貼編號2「靠北長官12.0」之相同貼文內容、兩人對話截圖內容、編號3「靠北長官3.0」之相同貼文內容
告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擷圖(含告訴人頭像照片)、被告交友軟體個人頁面各1張。
5
111年1月20日
靠北長官Max
匿名貼文「空軍藝紙簿均殿昶杭宜客宜殿谷空用電子管理士湯O博中士,86年次專情巨蟹座你果真厲害,騙砲就騙砲,敢做不敢當,果然是靠爸族,要爸爸出面處理,串供說我是他的女朋友,貪圖他們家有錢,對他糾纏不清?你覺得開著爸爸買給你的240萬休旅車就叫有錢嗎,原來你一直以為開著百萬名車,就可以到處騙砲是嗎,我付出真心對待你,換來的是你瀟灑從容的射後不理騙我上床的那晚,我親口問他,我是不是你女朋友了,他回我:還不是,但我不會讓你等太久,時間還沒到!」
告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擷圖(含告訴人頭像照片)、被告交友軟體個人頁面各1張。
6
111年1月23日
靠北長官6.0
被告連續匿名貼文兩篇「空軍藝紙簿均殿昶杭宜客宜殿谷空用電子管理士湯O博中士,86年次專情巨蟹座你果真厲害,騙砲就騙砲,敢做不敢當,果然是靠爸族,要爸爸出面處理,串供說我是他的女朋友,貪圖他們家有錢,對他糾纏不清你覺得開著爸爸買給你的240萬休旅車就叫有錢嗎,原來你一直以為開著百萬名車,就可以到處騙砲是嗎,我付出真心對待你,換來的是你瀟灑從容的射後不理騙我上床的那晚,我親口問他,我是不是你女朋友了,他回我:還不是,但我不會讓你等太久,時間還沒到 」
告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擷圖(含告訴人頭像照片)、被告交友軟體個人頁面各1張。